继“逍遥镇”与“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之后,又有“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打假维权事件,引发大家对地理标志的关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特定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是发展绿色优质农业的重要载体,是创建、维护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的重要基础之一。
但我们通过此次系列事件发现,大部分民众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等不甚了了。为更广泛地普及相关知识,芒种品牌智库特推出地标品牌专题,以团队十几年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方面的成果与经验,为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地理标志产品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即GI产品。
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在我国,自1985年以来,存有三类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注册及保护管理体系: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及管理保护的中国地理标志GI、国家质检总局登记及管理保护的中国地理标志PGI、农业部登记及管理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AGI,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制度设计与保护措施,属于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的结合——“专门法-商标法混合”模式的衍生模式——“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
01
现有保护制度:“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模式
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立,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那年,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并逐步开始相关工作。198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酒类商标标志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相关通知;198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首次采用行政措施保护地标产品“丹麦牛油曲奇”,向世界表明,中国负责任地履行国际公约义务。1993年,我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商标法》、颁布《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同年并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局长第22号令),将证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畴。1995年3月1日,开始接受地理标志注册申请。1996年11月, “库尔勒香梨”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有关承诺,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明确规定。2003年,重新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明确纳入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三方面内容: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办法第八条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办法规定,地理标志(GI)的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要求申请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进行说明,并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第四、五条),办法同时规定,“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线性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七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二十条)
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同农业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指出“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标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并提出了两部委的协同关系。
2007年1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开始施行专用标志管理,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黄色(C:0 M:20 Y:100 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专用标志与地理标志必须同时使用。
截止2015年12月,中国地理标志注册量已达2984件。从地域分布来看,已注册地理标志数量最多的5个省份分别为山东(425件)、福建(272件)、湖北(249件)、江苏(215件)、重庆(201件)。

图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
2005年,质监总局颁布《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强调“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产品获得审核通过并公告后,申请单位的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同时废止了之前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根据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畴区域的协会或企业,申报地理标志的条件为:产品是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产品的原材料具有天然的地域属性;产品在特定地域内加工、生产;产品具有较悠久的生产加工历史或天然历史;产品具有稳定的质量。申报材料必须说明: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传统加工肝功能以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产品的理化及感官等质量特色,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的关系;产品生产、销售、历史渊源等。

图2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

图3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示例
201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发布,通知强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意义,并加强了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审批、专用标志使用规范管理。

图4 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
截止2019年6月26日,农业农村部已经在全国普查备案特色农产品资源6893个,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AGI)2594个,创建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37个。
02
未来保护趋势:“部门规章——商标法”协同模式及品牌化
(一)机构改革整合现有保护制度与保护模式
来自三部委的“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的地理产品保护制度及保护模式,在1985-2017的33年间,在一定程度上,从“商标法”、“部门规章”两个方面、三方视角推动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构建了“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的保护模式与保护制度,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登记、注册、保护、管理、融入国际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出了持续性贡献。
但三部委基本上各自为政的“商标法-部门规章”混合保护制度及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困惑。三套不同的登记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导致了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属性不明、多部门执法、多部门管理摩擦等问题。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由隶属于农业农村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参与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规章制度、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的拟订及实施,负责相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审查、实施登记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机构改革迫使原来三部委各自为政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在机构设置方面得到整合与修正。但整合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地理标志GI”(原国家工商总局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原质监总局的)两者之间如何整合,至今尚未拿出整合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AGI,原农业部)保护模式也依然延续。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商标法”与“部门规章”同在的模式依然存在。如何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我国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与保护模式?各相关机构正在紧锣密鼓的探索之中。
(二)“部门规章-商标法”协同模式重新被提议
如前文所述,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同农业部共同发布相关通知,提出两部委如何协同工作的具体举措,提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确认、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标准、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之前,要征求农业部所属的地理标志技术审查机构的意见,并由农业部出具书面意见。”等保护工作步骤。但在后来的具体工作中,农业部的“部门规章”体系与工商总局的“商标法”体系基本上各自为政,各自发展。目前,AGI与GI、PGI三套不同的保护制度与保护体系如何整合协同,成为难题。
(三)“部门规章-商标法”协同基础上的品牌化趋势

图5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作者认为,无论三个标志是否统一,在品牌经济的趋势下,所有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化势在必行。
作者: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