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合伙销售6万瓶假波尔多葡萄酒,被检察院起诉!

酒类 2022-01-31 19:45 
摘要:

由被告人姜某提供酒标委托加工,被告人赵某、王某自行生产、销售假冒“警方从赵某经营的公司仓库查获假冒波尔多葡萄酒1.6万余瓶,曾在包括深圳、烟台等全国范围内屡遭假冒侵权,葡萄酒只能依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并于6月19日正式公布《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波尔多(Bordeaux)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5年第75号)。

日前,因生产、销售假冒“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葡萄酒,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赵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

1

销量平平,3人铤而走险!

据了解,2015年底,赵某等人出资成立一家葡萄酒有限公司,主营生产销售自主品牌葡萄酒。到2018年,王某任公司法人,并负责产品销售。然而,自主品牌葡萄酒销量平平,为牟取更大利益,赵某等人决定铤而走险。2018年以来,赵某、王某、姜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姜某提供酒标委托加工,被告人赵某、王某在其经营的公司厂房内,提供酒汁和酒瓶,并通过灌装、贴标、装箱等制作流程,生产假冒波尔多葡萄酒。

截至案发,被告人姜某共订购假冒“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葡萄酒6万余瓶,货值金额88万元,均被其销售给他人。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王某自行生产、销售假冒“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葡萄酒,货值金额25万余元。   此外,警方从赵某经营的公司仓库查获假冒波尔多葡萄酒1.6万余瓶,货值金额26万余元。

   2

国内早有法规,“BORDEAUX”地理标识受保护!

通过梳理、汇总各方面的信息不难发现,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自进入中国市场后,曾在包括深圳、烟台等全国范围内屡遭假冒侵权!

2015年之前,由于未在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法国“波尔多”葡萄酒只能依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维权成本高、解决时间长。

一直到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对“波尔多”(Bordeaux)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并于6月19日正式公布《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波尔多(Bordeaux)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5年第75号)。

该公告称:“经法国农业、食品、渔业、农村事务及土地整治部推荐,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委员会向我局申请波尔多(Bordeau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公告的附件《波尔多(Bordeaux)质量技术要求》,涉及“名称”、“产地范围”、“产品描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生产方法”、“申报和监控”等项目。

其中,波尔多“产地范围”中的“葡萄种植区”包含501个市镇。

3

屡禁不止,发生频次却在下降!

但需要大家注意到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对“波尔多”(Bordeaux)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来,执法部门仍然查出过多起类似案件,举例如下: 

2019年,被告人诸葛某某在经营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在未获得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会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设计、生产带有“BORDEAUX”注册商标标识的标贴,加贴于该公司灌装的葡萄酒瓶身后对外销售。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3日,该公司在参加第100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葡萄酒商品上分别使用了“bordeaux”“BORDEAUX”标识,并标示有“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网站宣传中有“产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所有产品均手续齐全,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

业内专家认为,对不法分子而言,生产、销售假冒波尔多葡萄酒的目的就是牟取暴利,即便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也难以完全禁止此类行为、案件的发生。

但是,从国内执法部门的表态与行动来看,其一直在加强保护国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惩恶意攀附他人地理标志知名度及质量信誉并进行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

法规的完善再加上严格执法,虽不能彻底消灭假波尔多葡萄酒,但确实能起到有效的喝阻作用,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维护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国内消费者的权益受损。

本文地址:https://www.tyjzk.com/article/25449.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admin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