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我国举行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告诫书特别提出,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奥林匹克标志,严禁擅自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队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等形象、名义,或者借运动会报道、体育明星训练生活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告诫书同时提出,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给领导干部送礼”等广告宣传用语。严禁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不良内容,及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无底线炒作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严禁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此外,严禁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严禁利用违法失德艺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而据不完全统计,除了涪陵榨菜,还有知名酒企北京二锅头股份有限公司也曾因为蹭冬奥会热点被罚。对于冬奥会这样越是大的IP,其管理和使用也就越严苛和规范。如果违规使用,不仅使用者会被罚,广告制作单位也容易被罚。比如冬奥会,所有非授权单位在广告中不得含有或者涉及以下标志元素: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北京冬奥会相关标志、冬残奥会相关标志、吉祥物、火炬造型等相同的图案(不论何种颜色)或其能明显辨识的局部或变形;突出显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第13届冬季残奥会”“北京冬奥”、“冬奥会”、“冬奥”、“北京2022”、“2022冬奥会”、“Beijing2022”、“更高更快更强”或“Faster,Higher,Stronger”、“一起向未来”或“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冰墩墩”、“雪容融”等字样或以这些字样作装饰;未突出显示本条第2项所述字样,但将这些字样与“战略伙伴”、“战略合作”、“赞助”、“合作伙伴”、“供应商”、“服务商”、“指定”、“特别许可”、“特别授权”、“支持”、“助力”、“评比”或“评选”、“征集”、“优胜”等字样一起使用,足以引人误解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因此,对于广大厂商而言,不仅要强化自身版权意识,也要有尊重他人版权的意识,否则热度没蹭到,还会给自身带来损失。参考资料: 北京市场监管,“关于规范商业广告宣传的提醒告诫书”南方都市报,“涪陵榨菜集团未经许可发布含奥运内容的宣传图片被罚15万”今日商讯官微,“‘谷爱凌’被抢注 二锅头蹭热度,‘冬奥’版权标志避坑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