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产业扶贫的两种基本模式

默认 2020-11-03 15:05 
我国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依然艰巨,在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逐步构建起了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成为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产业扶贫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

一是资本收益型产业扶贫模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当地农民合作社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由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势产业通过建设产业示范项目等来增强贫困地区造血能力 ,推动当地产业发展。该模式中,合作社的出资为扶贫专项资金 ,即相当于把贫困户的出资款作为股本金,实现贫困户入股。贫困户可获得土地租金、工人薪金,除此之外还能获得公司给予的每年一定比例的保底股金回报,以及当年纯利润的一定比例利金分红收入。

二是资产收益型产业扶贫模式。该模式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当地政府合作以扶贫资金设立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充分利用政府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吸收政策性金融资本,来扩大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投资主体按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求投资建设形成收益型资产,然后将收益性资产租赁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年将定期向投资主体支付收益性资产的租赁费,投资主体在扣除须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后,每年均可以取得固定的资产收益。在租赁期满后,投资主体将收益性资产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而完成财政资金的完全退出。

此模式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租赁经营收益性资产,一方面降低了产业投资的成本,另一方面也缩短了产业投资的周期,提高了产业资本的收益水平。同时,此模式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杠杆作用,利用国家精准扶贫的金融资金,增强了扶贫资金实力,有力推动了扶贫项目落地。对贫困户来说,同样通过第一种产业扶贫模式中的方式实现了收益。

在国家精准扶贫产业政策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政府需要积极、充分合作,创新产业扶贫新模式。政府需要形成扶贫资金集中使用,发挥扶贫资金整合规模合力效益。政企双方需要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将财政资金、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进行有机结合,最终才能实现政企长久合作共赢。

作者:和君国有资本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 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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