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 | 商超与供货商,矛盾一体,共赢一体

酒类 2020-12-07 21:16 
摘要:

产品进入超市不但要进场交纳进店费、合同返利、年节费、合同续签费、新店开张费、条码费、促销员管理费等等“还要在经营中承担税费、配送费、仓储费、促销折让费、堆头费、海报费、促销员、业务员、理货员等等这些费用,实体店里的产品动销越来越困难,高额的费用让厂家和商超都进入了恶性循环!垄断地位向供应商征收不合理的进场费、促销服务费、条码费、物流费以及返点等。

今年以来,洗衣店、健身房等等卷会员款跑路的新闻似乎特别多,超市老板欠款跑路也不再少数,跑路年年有,今年特别多。供货商与商超之间的矛盾在今年体现的更加明显。

01

商超业绩的下滑,原因何在?

产品进入超市不但要进场交纳进店费、合同返利、年节费、合同续签费、新店开张费、条码费、促销员管理费等等“卖身合同”,还要在经营中承担税费、配送费、仓储费、促销折让费、堆头费、海报费、促销员、业务员、理货员等等这些费用。

高额的费用,使得产品经营成本增加,价格居高不下。

相反,同样的产品在网络上销售比实体店便宜很多,所以大批的消费者转向网上购买,实体店里的产品动销越来越困难,新鲜度差,形成恶性循环。

02

商超的生意也不好过

大家都有感受,近两年来经济增长放缓成为新常态,电商的疯狂促销,好多卖场熬不住,关店的、跑路的,让经销商欲哭无泪!经营风险不断加剧。

有些商场利润下滑了,把帐全都算到经销商头上,抬高费用,压低进货价,使得一些产品不得不退出商场。

这一切都是高额费用惹的祸!高额的费用让厂家和商超都进入了恶性循环。

从1996年起,中国进入了买方市场,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零售商的地位日益突出,而中国是一个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有99%属于中小微型企业,零售商利用渠道优势,逐渐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零供关系。

在这种不平等关系当中,高额的进场费、拖延的账期成了经销商的羁绊。

听闻到,这种模式的起源就是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上世纪90年代,家乐福开始进入中国,也带来了一套它在发展中国家的扩张模式:通过向供货商收取通道费、占压货款的方式,赚取后台利润,进而实现低成本的快速扩张

作为行业“顽疾”,零供矛盾一直困扰着零售商、供应商双方。供应商指责零售商借助渠道优势,垄断地位向供应商征收不合理的进场费、促销服务费、条码费、物流费以及返点等,而零售商则回应称,这完全是市场行为,按合同办事。为了解决双方矛盾,2006年国务院五部门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北京超市供应协会120余家供应商曾联合发起倡议书,控诉乐天超市在中国违规收取高额进店费、条码费等问题。

倡议书中提到:“经协会不完全统计调查,乐天超市在中国违规收取高额进店费、条码费高达近百亿元,这些违规收费严重违反五部委《零供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1、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2、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而且,施行10年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在新经济形势下亟待修改和完善,比如在罚款额度上,目前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违章行为,仅能根据其中一条规定来处罚,且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这对一家具有相当市场规模的零售商来说只是九牛一毛,违章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违章行为获利远远高于处罚金额。

作为对比,在香港的《竞争条例》中,这种行为的罚款总额是以企业当年度营业额的10%为上限的,罚款期限最长为连续3年,此外还规定了暂停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尽管近年来传统大卖场和标准超市的市场份额在不断被电商、新零售业态所“蚕食”,但它们目前仍然是市场上快速消费品的销售主渠道,进场费也俨然成为整个圈子雷打不动的“潜规则”,零售商之间只是金额的不同而已。

您觉得,收了这么多年进场费到底应不应该取消呢?

03
未来可持续发展模式?

零售业应该走自主经营的道路,通过扩大自采,或者开发自我品牌与供应商建立起一个产销联盟,能够共同的去解决和降低流通的费用问题。

虽然我们看到国内入场费越演越烈的问题,但是也应该看到我们的零售商也在做各种各样的尝试,比如加大自主经营,扩大自采,扩大农超对接,入场费的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就是在于零售商要调整它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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