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码冷链食品监管,这些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默认 2020-12-10 09:29 
摘要: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四川全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系列要求,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

据“四川发布”微信号消息,12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入川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没有消毒证明的,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通告》要求,四川全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系列要求,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

《通告》指出,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通告》同时发布了《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明确了未在“川冷链”登记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入川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没有消毒证明的,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不得向未在“川冷链”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购进、销售入川冷链食品;不得采购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入川冷链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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