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入选。
本案涉及商标法第15条的适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品牌创新。

据了解,2021年1月6日,江小白酒业曾发表声明称,江小白品牌于2011年12月创立并申请注册商标,自2013年开始历经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于2017年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获胜;2018年二审失利,随即提请最高法再审。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商标归属于江小白酒业。
来源:中国白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