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这个问题,得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定义说起。按照业内公认的定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原则上产地应为县级或地市级,并有明确生产区域范围。作为农产品品牌的一种重要类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由区域内相关机构、企业、农户等所共有,在生产地域范围、品种品质管理、品牌使用许可、品牌行销与传播等方面具有共同诉求与行动,旨在联合提升区域内外消费者的评价,使区域产品与区域形象共同发展。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权益不属于某个企业、集团或个人拥有,而为区域内相关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所有。换句话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姓‘公’不姓‘私’”。
作为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配套与服务,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生而为公”的特点决定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应该由政府、协会或国有公司等公共组织担当。
由公共组织担当,旨在确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成果为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从业者共同享有。关于这一点,从证明商标、地标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相关的注册、登记或认证要求中都能得到体现。
比如证明商标就要求申请者是行业组织,且要经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同意才能作为商标的申请人。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公共资源,应该为区域内所有人共同拥有。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数十年乃至数百年所在区域内所有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为了确保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公用性”,品牌建设应该由公共组织担当。
现实中,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常由产业管理部门推动,甚至一些产业因为特别重要,当地成立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人,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由此一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就不只是某个部门的事,成为各方共同参与的大事,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创牌成功的概率。同时,协会或其他组织作为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持有者,是品牌建设重要成员单位,经常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模式因为多以协会的面目出现,因此被人称作“协会模式”,是目前多数地方所采用的方式。
协会模式之所以广泛运用,首先是因为协会是从业者组织,代表最大多数从业者的意愿,参与品牌建设和运营管理,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品牌建设成果为大家公平享有;其次,协会是从业者和政府对话的桥梁,上传下达,并且与产业管理部门联系密切,依靠部门支持,利用政策、项目、资金等引导或规范成员行为,确保品牌建设工作落地执行;另外,早期的协会负责人大多由政府或产业管理单位领导担任,做“政府想做却不方便做的事”。
客观说,协会模式适合我国国情,兼具公平性和公益性,因此被广泛认同。安吉白茶协会、赣南脐橙协会和苏州阳澄湖大闸蟹产业协会等,都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协会模式”的典范。
近年来,由国有公司承担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也开始在一些地方盛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司化运营,旨在破解品牌建设“政府有心无力”的难题。品牌建设是系统工程,需要运营管理,需要专业团队和人才,而这往往不是政府部门的强项。在此背景下,采用机制相对灵活的公司化运营,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品牌建设“缺人”的窘境。因此,不少地区依托国有公司或成立国资背景的农投公司,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运营工作。
和协会模式一样,公司化模式能否成功,很多时候受“人”的因素影响。这里的“人”是指负责人,他们要懂行政,也要通晓市场,要善协调,也要会沟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承接相关资源,确保品牌建设顺利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中不可或缺的资源,也是很多时候起作用的关键因素。
品牌建设中,牵头单位也很重要。我们通常建议由农业农村局等产业管理部门牵头,因为品牌建设必须和产业建设结合。现在也有一些地方以宣传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这是出于加强品牌宣传的考虑。我们以为宣传固然重要,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仅有宣传是不够的。因此,由产业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配合参与,既能确保品牌建设落实到位,又能在具体环节发挥协同部门的作用,这样的做法更加切实可行,往往能取得较好成效。
值得警惕的是,现实中,由于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益性”的不理解,一些地方将品牌交由私营公司独家运营,使之沦为少数人获利的工具,挫败了从业者的积极性,影响了品牌建设的成效,严重者甚至导致品牌建设失败。
此外,在国家提倡发展产业化联合体的背景下,依托产业化联合体成立品牌建设联合体,使之成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主体,也是一些地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新探索。但目前看来成效并不明显,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总而言之,模式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采用哪一种组织模式因地制宜,适合、实用就好,但前提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公用”的性质不能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