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通过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招商引资,中远酒业落户邻玉镇漕溪村3社,占地面积17余亩,建有窖池160余口,设计年产基酒1万吨,并注册有“荣国府”酒类商标。
2007年,中远酒业建成面积达3600平方米的酿酒厂房,但因施工方拒绝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在投入使用15年后,至今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由于厂房一直没有拿到泸县九建司交付的完整竣工资料,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企业固定资产大幅缩水,融资困难。
受此影响,中远酒业一直徘徊在年产1500吨,解决就业50余人,年缴税收300多万元的生产规模。
据了解,施工方泸县九建司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的原因是,中远酒业没有支付全额工程款。
对此,中远酒业的解释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验收,泸县九建司未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一方是要钱而不得,另一方是要资料而不得,双方矛盾难以调和,只能诉诸于法律途径去解决。
历经了漫长的起诉、上诉,一直到2017年,等来了“终审判决”结果,中远酒业的诉求得到了法律支持。

既然有了“终审判决”结果,一切本可以尘埃落定。但现实却是,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按照中远酒业法人代表荣忠远的说法,5年来,他数十次到江阳区法院反映、请求、催促,但得到的回复却是:“对方不来,我们没办法。”
而对于“没办法”这种说法,法律界人士的态度是“不存在没办法”!
泸县九建司拒不交付完整竣工资料,或声称资料毁损灭失后,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工程进行鉴定后,出具竣工资料,同样具有进行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