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针对“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六类处罚规定里原定具体数额的罚款,调整为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
2、新增“处罚上限”的规定: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的,罚款不得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10%。
3、修订或增加针对“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范围。
4、新增“针对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其中提到,对于电商平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营业执照。
5、新增“针对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其中提到,相关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营业执照。
6、新增“针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其中提到,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出现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上缴国库。
7、明确在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经国务院同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