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一起酒类企业蹭热播影视剧《狂飙》IP的案件赫然在列:委托方与啤酒生产方合计被判赔500万元,其中代工厂承担50万元连带责任。这一判决不仅是单个企业的败诉,更是给全行业上了一堂知识产权必修课。
在白酒行业摸爬滚打十多年,我们见过太多企业把“蹭”字当成营销捷径——蹭名酒产区、蹭大师概念、蹭影视热度,甚至蹭竞争对手的包装风格。以前大家觉得“蹭一蹭顶多被骂几句”,现在最高法用一纸判例告诉全行业:蹭热度的代价,从来都不便宜。知识产权不是法务部门的锦上添花,它已经是酒企生死线上的基础设施。
案件还原:蹭热度的代价与酒业启示
2023 年反黑题材影视剧《狂飙》热播期间,某管理公司与某酒业公司两家关联企业,精准踩在剧集热度最高的窗口期成立,随后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 “狂飙” 品牌啤酒。产品在瓶身、瓶贴、瓶盖乃至外包装箱上,均突出使用与《狂飙》片头字体高度近似的“狂飙” 变体文字;在线上线下宣传中,更是搭配 “高启强”、“老默” 等剧中角色名称与剧集画面,全方位强化与影视剧的关联感知。
作为《狂飙》出品方之一且独家享有该剧知识产权的爱奇艺,将上述三家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狂飙” 虽为通用汉语词汇,但凭借剧集的国民级热度,已与作品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构成 “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被告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最终判决管理公司与酒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啤酒生产公司就其中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最值得酒企警惕的,是司法裁判对“蹭热度”行为的认定标准已大幅收紧,在酒说看来,这个案例对酒业有三点核心启发:
首先,通用词汇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一旦某一词汇因特定文化事件获得了商业标识意义,再刻意模仿使用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其次,代工厂不再是“免责避风港”,作为专业生产主体,若未尽到对委托方品牌授权的审慎审查义务,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完整的侵权链条会被整体追责,从字号注册、产品生产到宣传推广,每个环节的模仿行为都会被纳入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范围。
酒企必知:知识产权防护的四大核心细节
为什么白酒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答案其实不复杂。白酒行业正在从“增量竞争”转向“存量博弈”。当市场蛋糕不再快速变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就从“谁跑得快”变成了“谁守得住”。品牌识别、包装设计、文化符号,这些过去被当作“锦上添花”的东西,现在成了决定消费者在货架前拿起哪瓶酒的关键因素。
白酒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经历从“无所谓”到“有所谓”、从“出了事再说”到“提前布好局”、从“法务一个人的事”到“从设计到销售的全链条共识”的转变。所以对许多中小企业而言,尤其要紧绷住“知识产权”的这根弦,特别需要注意这四个细节:
一是商标:不仅是注册,更要规避“近似”与“搭便车”。商标是酒企知识产权的第一道防线,但很多企业只关注 “能否注册成功”,却忽略了使用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风险。
一方面,不能刻意注册与知名品牌、知名 IP 近似的商标,即便侥幸通过初审,也可能在后续被宣告无效;另一方面,即使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若在实际使用中刻意变形、放大,刻意模仿他人有影响力的标识风格,同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狂飙啤酒” 案中,被告使用的便是变体文字,而非完全一致的字样,却依然被认定侵权,这一点尤其值得警惕。
二是字体:包装用字的版权风险常被忽视。酒类包装上的字体,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知识产权雷区。很多酒企在设计包装时,直接从网络下载字体使用,或是刻意模仿知名品牌、知名影视作品的字体风格。
事实上,绝大多数商用字体都拥有完整的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即构成侵权;而刻意模仿他人具有识别性的字体风格,如本案中模仿《狂飙》片头字体,还会进一步构成不正当竞争。建议酒企建立包装字体审核机制,优先使用免费商用字体,或提前获得官方授权,避免因一字之差付出高额代价。
三是图片与影视元素:跨界联动必须走正规授权。近年来酒企与影视、动漫、文旅 IP 联名日益增多,但也有不少企业抱着 “用一下没人发现” 的心态,擅自使用影视剧照、角色形象、经典台词等元素。无论是产品包装、宣传海报还是短视频推广,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图片、视频、角色IP,都可能同时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
需要明确的是,不仅直接使用原画面侵权,通过谐音、变体、模仿角色人设等方式“暗蹭”热度,只要足以让公众产生关联误认,同样会被追责。正规的IP联名,应当签署完整的授权协议,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与使用场景。
最后是企业字号:名称登记也不能“傍名牌”。不少酒企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企业字号是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就一定合法。事实上,将他人知名商标、知名作品名称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中突出使用,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酒业公司直接将“狂飙”登记为企业字号,也成为法院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因此,酒企在注册公司名称时,应当主动避让知名品牌与热门IP名称,更不能以“登记合法”作为侵权抗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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