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逐年增加,网购投诉量及相关诉讼也逐年攀升。近日,记者了解到,为探索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优化网络营商环境的最佳途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一年以来审结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进口洋酒无中文标签合不合法
王女士在网上看中一款“80年代一甲日本调和威士忌复刻版稀有”洋酒,她向客服进一步询问,客服发送了实拍照片及介绍。再次确认威士忌系原装进口后,王女士下单购买了4瓶,共支付3000余元。
然而,王女士收到快递后发现威士忌没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说明书,也没有任何检验检疫证明。王女士觉得该酒安全无法保障,遂将卖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卖家退回货款及运费,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货款的十倍赔偿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经营者应依法依规保证其所经营食品的安全,卖家无法证明该酒系通过合法途径进口并经过检验检疫,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故王女士主张卖家“退一赔十”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卖家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卖家认为,该酒产自20世纪80年代,当时尚无贴中文标签的要求,卖家是从民间收藏者手中购买获得,故无法提供相关报关单据和检验检疫证明等,但该酒有完整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食品要在我国进行销售,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方允许销售。同时参考《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征税税单和卫生证书,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中文标签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本案进口酒虽生产日期标注为20世纪80年代,但销售流通行为发生于2020年,仍应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卖家未能提供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无法证明该酒通过合法途径进口并经过检验检疫合格,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提示:维权要提供合法有效证据
通过分析近年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此类案件涉诉标的物往往较为集中,主要为食品类、日用品类和电子产品类等商品。
针对不同类型标的物的诉请理由也呈现明显类型化特征,如网购食品类案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为:食品标签瑕疵,如未标注或错误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等;含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成分,如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来源危险,主要为食品来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地区。
其中,对于进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从严把握,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进口食品是否具有进口检验检疫证明,上述案例中的进口威士忌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法院支持消费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醒消费者应理性维权,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