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顾客小李在外闲逛,发现路边一家超市的店门处挂着一条促销条幅——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于是小李进店买了2条苏烟和2条好猫烟,在付款时却被店家告知卷烟不在促销商品范围内。
多数消费者遭遇这类情况都会放弃购买,可小李却直接支付了四条卷烟的费用,1360元。后续他将屈老板告至法院,要求他退还货款136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4080元。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屈某作为经营者,为了促销在其店门醒目位置宣传“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却未明确标注出哪些商品不参加该促销活动,故存在欺骗顾客的情形。最终屈老板输掉了官司。
此外,小李还向当地市监局进行了实名举报。屈老板除了接受退一赔三的处罚外,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此案一公布,广大零售户和网友们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议论纷纷,发表了各自看法:
大家在日常经营中要想开展促销活动,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大家采纳:
此案例中,屈老板错误地认为多数顾客不会视卷烟为普通商品,因此在促销宣传时抱有侥幸心理,没有标注清楚卷烟不在活动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因此开展促销活动的广告宣传必须表达清楚,不存在歧义。
例如:不能用所谓的通假字、音同意异字、谐音字;不要用过度夸张词、模拟两可词;不要“含糊语言”;不能侵犯别人的商标权等,以免引发纠纷甚至官司。
屈老板没有兑现促销宣传时的承诺,这使得促销活动失去真实性和有效性,自然会引起顾客的反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因此,屈老板除了退还小李这一单的货款之外,还需赔偿三倍罚款金额。
或许屈老板认为卷烟售价都由烟草公司统一管理,不允许零售户私自调价,因此卷烟理所当然不属于促销活动商品之列。
尽管卷烟比较特殊,但商家也应该明确标注出来,让顾客知晓,尊重顾客的知情权。
在如今信息时代,零售户在经营中适当开展促销活动,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展的促销活动必须真实有效,清楚要表达,并需要及时兑现承诺。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负责,也是对大家自己的负责。